2025过道搭棚申请书(实用十二篇)
时间:2025-06-13 作者:笔锋网当下市场经济活跃,交易频繁,申请书在现实生活中使用广泛,申请书不同于其他书信,是一种专用书信。写起申请书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关于拆除我家钢架棚之后的申请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过道搭棚申请书 篇1
临近年底,家家准备丰盛的团圆饭。走到大街上去,一股清香的味道。每当这时人们都是最忙碌的时候,因为大家都在买鞭炮,买过年吃的瓜子,块糖。
很快腊八到了,我们这里每到腊八的时候都要喝腊八粥。腊八粥其实也没什么奇特的,就是用五谷杂粮煮成的。五谷杂粮是指大米、红豆、榛子、大枣、豆子等煮成的。腊八粥还有一个特性——黏。
腊八,顾名思义,就是腊月八日,也是十二月八日。
我们最期待的当然是春节了,因为春节能吃团圆饭。其实与过节吃的差不多,但有一种说不出的喜悦在里面。大年三十那一天,鞭炮声不断响起,家里急的不可开交,一会儿包饺子,一会儿贴对联,一会儿打扫房间,真的忙死了。过年帖红色对联,放炮的来历都听说吧?从前有一只魔兽叫“年”
他非常凶残。没到除夕夜里都来吃人们的食物和牛羊,甚至还会袭击人,人们都非常怕它。但又有一个人忽然发现怪兽“年”怕什么。他告诉人们没到除夕夜里往门上贴上红色的纸,并让人们家家准备一样响声特别大的东西。
到了第二年,怪兽“年”又来了,人们都照着那人说的做。
怪兽“年”又来了,它看见家家户户都贴着红色对联时,他害怕了。这时人们又敲起了响声特别大的东西,这样就把年吓跑了。
吃完了团圆饭,一家就在一起快快乐乐的说说笑笑。哎,那段时光真让我难忘啊。真希望快点儿在过年。
过道搭棚申请书 篇2
尊敬的县电力局领导:
您好!
我们是xxxx镇xxxx村xxxx自然村(23组)的村民。居住地集中在自然村村口,由于本村于20xx年电力统一改革,当时该地段(xxxxxxxxxx)还未有人居住,导致电力没有到达。这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距今(20xx年5月)已有14户(约70人)在该地段建立民房,但由于经济困难,能力有限,用电问题一直没有的到解决。多户居民共用一个电表(于20xx年xxxx等人申请的单相10A电表),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和隐患:
1、用户过多,电表超负荷工作使电力严重不足,给居民的生活带来极大不便;
2、由于距离电表安放地远(大部分距离共用电表500米以上),民用电线质量低,导致电路能量损耗大,既没有使电能的到充分利用,还产生了高额电费,使原本贫困的居民增加了经济负担;
3、该地段处于自然村路口,是入村的主干线,车辆和人员流动频繁。由于居民自主拉线,电线质量和电杆(由居民自制)分布等不够科学合理等原因,如遇较大风雨,电线摇摇欲坠,很容易掉落地面,危及人员和牲畜的`安全,其隐患可想而知。
诸多问题未能一一陈述,我们深知问题的严重性和解决的必要性,但由于经济困难,力不能及。特此向贵局提出申请,申请民用双相到达各户居民家中,以解居民用电之忧。望领导批准。
全体居民企盼!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日期:
过道搭棚申请书 篇3
xxx供电所:
由我司开发的标准化蔬菜基地建设项目,位于xxx,占地面积为xxx亩。由于蔬菜种植需大量灌溉用水,现需建设容量为xxxKW的.固定泵房xxx座,并需架设两档三相四线的线路。
现申请办理正式用电,请早日批复为感!
联系人:
x年x月x日
xxxxxxxxxxx公司
过道搭棚申请书 篇4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请求对申请人李____之父李________的死因进行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时,申请人李____之父李________步行于________路上,________公司雇佣的司机周____驾驶牌照为________________的大货车失控冲向人行道,将正在行走的李________撞伤。后李________被送往________医院急救。在急救的中,李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时在________医院死亡。经________公安管理机关委托,________鉴定机构进行了尸检,结论为李________的直接死因是心脏病突发,与交通事故缺乏直接的关系。申请人认为,李________在事故发生之前从没有心脏病的历史,其不存在因心脏病突发死亡的可能性,再者,即使确系心脏病死亡,其心脏病的突发与交通事故存在这直接的关系。因此,申请人对________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有异议,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3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李________的死因重新进行鉴定,希望予以准许。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过道搭棚申请书 篇5
会议时间:会议地点:现场办公室
会议主持人:会议记录人:
参会单位及人员: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质监单位:
会议主题:竣工验收
会议内容:
一、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代表宣读竣工报告,详细介绍本工程施工情况,各分项、分部、原材料抽检、观感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达到终验收要求。请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等有关单位验收并提出意见。
二、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代表宣读质量评估报告,并详细介绍本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监理情况,项目监理人员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设计及规范要求进行检查验收、巡查、最终同意本次竣工验收通过,并针对竣工验收过程中提出的问题要求施工单位尽快补充完善。
三、勘察单位:
勘察单位代表详细介绍勘察、地质情况,施工过程中进行的沉降观测记录均符合规范要求,沉降均匀,评定本工程是合格的',同意本次竣工验收通过。
四、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代表发表验收意见,本工程均满足设计图纸施工,同时也达到了设计意图,同意本次竣工验收通过。
五、质监单位:
质监单位代表同意以上几家单位意见,也同意本次竣工验收通过。
六、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代表发表验收意见,首先感谢有关单位领导参加本次竣工验收。在各参加方的努力下本工程顺利竣工,对此感谢各参建方,同时对各参建方的工作也很满意,最终同意本次竣工验收通过。
七、参建各方对会议纪要内容进行确认签字和盖章。
建设单位(盖章):
xx吴谷英置业有限公司代表签字:
勘察单位(盖章):
xx佳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代表签字:
设计单位(盖章):
xx佳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代表签字:
监理单位(盖章):
武穴擎宇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代表签字:
施工单位(盖章):
过道搭棚申请书 篇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主管部门),履行物业管理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区县国土房管局(房管局)是本行政区域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并接受市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区县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及时就地化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协调处置的联动机制,将业主大会建设及其业主委员会工作作为社区管理和基层民主建设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主城各区政府要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物业管理工作专门机构,并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其他区县政府应在物业管理面积超过200万平方米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主城区落实专门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并对其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明确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的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
区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辖区内物业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共享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等信息。
第四条规划、建设、质监、物价、市政、公安、消防、工商、环保、民政、园林、民防、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违反《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规定的禁止行为的,按照“谁许可(审批)、谁验收、谁监管”的原则,确定查处的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部门按职责协调配合。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将建筑区划内非业主共有的公用设施按规定移交市政等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在房屋工程质量保修、电梯选型配置、协助筹备业主大会等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责任的监督管理,将其纳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管理。
第六条市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快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促进房管部门之间及物业服务企业监督信息的互联互通,并制定随机抽查监督事项清单,建立对物业服务企业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制度。加强与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协作,健全物业服务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
第七条市、区县主管部门要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建设,建立健全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信用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物业管理协会负责本行业信用信息的组织与发布。企业信用档案与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相关联。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享受国家和我市有关现代服务业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区县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制定、落实扶持政策,减轻物业服务企业负担。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九条区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等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建设业主共同决策电子平台,便于业主通过计算机和手机等电子工具参与小区共同事务决策,提高业主参与业主大会表决的投票率,保证计票的准确性,解决业主到现场投票表决的难题。
第十条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筹集、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讨论决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年度预算由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具体使用情况由业主委员会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公示一次(7日),并接受业主的质询。未经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使用超预算部分不得在物业项目公共收益中列支。
有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可以根据业主委员会委员从事公益性工作情况按月给予适当的津贴。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业主大会可委托专业机构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通报全体业主。业主大会可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对任期和离任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是否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业主大会可决定该经费从公共收益中列支。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要对住宅区筹备及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所需经费给予支持。本实施细则出台后,新建住宅物业项目尚未交付使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对所建物业项目筹备及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办公经费予以支持。办公经费一般包括宣传费、材料费等。
第十三条占物业管理区域业主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书面请求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临时业主大会会议的,应附上签字的书面要求原件和其他能证明业主身份的书面材料。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业主大会申请需核实业主身份的,所在区县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应予以支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业主委员会应通过随机抽样调查等方式对业主身份及签字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将提出申请的业主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上载明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公示期间,凡有1名及以上被冒名业主提出异议且经查属实的,或者有人举报在申请名单中有被冒名顶替且经查证属实的,对联名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由业主大会决定,一般为5?11人,应当为单数。
业主委员会是否实行差额选举以及实行差额选举的差额比例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若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尚未确定的,则由业主委员会产生办法确定。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出缺,全体候补委员递补为委员后,仍缺员超过40%但未超过50%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增补;缺员超过50%的,该业主委员会自然解散。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其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和资料清理工作,并在解散后3个工作日内将业主大会印章及相关资料移交给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决定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等公共部位或公共设施经营的,应按规定取得相应合法手续,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车扑救面、避难层等公共区域,不得危及公共安全。
业主大会可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位停车管理办法,并按照“谁受益、谁管理、谁负责”确定安全管理责任。
因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影响消防安全等公共安全的,管理单位劝告、制止无效后,应及时向交巡警、消防部门、辖区公安派出所等相关部门书面报告,交巡警、消防部门、辖区公安派出所接到书面报告后应及时到现场,依法对安全隐患或者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有设施经营的,获取的收益归业主共有。
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服务企业与其他管理人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有设施经营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或管理规约中约定。所得收益在扣除管理费支出、税金后,原则上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大会成立后,收益按业主大会决定和合同约定使用。业主大会未作出决定的,参照业主大会成立前对公共收益的管理办法执行。
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经营物业共用部位、共有设施的,应将其收益单独列账,并将应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部分按年度交存区县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专户统一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交付业主使用之日起,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将公共收益收支情况每年公示一次(7日),并接受业主的质询。业主大会决定就公共收益账目进行财务审计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加强业主信用管理工作,增强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成员、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公信度。
业主有欠交物业服务费用等严重违反物业服务合同以及违反管理规约等行为的,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或者仲裁裁决确认的,拒不履行或拒不改正的,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档案。
业主委员会成员超越职权作出的决定,侵害了其他业主权益且经生效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确认的,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档案。业主委员会成员违法违规行为撤销后,其当事人以自荐或他荐方式拟再入选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将当事人的信用记录公告全体业主。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
第十九条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提供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等相关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相应职称、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
第二十条市、区县主管部门要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
我市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因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物业服务业务但未注销营业执照的,已不符合原资质条件的,二级、三级资质企业分别由市、区县主管部门督促限期整改,一年后仍不符合的,将给予资质降级或注销处理;一级资质企业由市级主管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市、区县主管部门根据监管对象、监管资源等实际情况,按照“突出重点、抽查监督”的原则,对工商部门公示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行政处罚等信息涉及的物业服务企业,分别以两年、一年为周期开展一次市场清理整顿。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发生《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禁止行为,作为主要内容列入信用档案。物业服务企业不良信用信息由其管理的物业项目所在地区县主管部门载入,在辖区公众信息网等渠道公示,并抄送企业注册地主管部门和市级主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对于被载入不良信用信息的物业服务企业,一年内其管理的物业项目不得参加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不得晋升资质等级,不予开具诚信证明材料;对于违反《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且被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物业服务企业,由注册地区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重新核定资质等级。对于严重违反《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注销资质证书。涉及一、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区县主管部门将核定意见报送市级主管部门。因被行政处罚注销资质的`企业,其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企业总经理、涉事项目负责人新申报核定物业服务资质的,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第二十三条跨区承接物业服务项目的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同时向项目所在地区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备案物业服务企业相关情况。
已在我市承接物业服务项目但未到当地区县主管部门备案的,应在本实施细则出台后3个月内完成备案。
第四章物业项目交接管理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用房面积应按不低于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的比例且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标准设置。分期建设的,按照不低于分期规划许可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的比例设置。
第二十五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明确物业服务用房的面积和位置,并在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时,对配建的物业服务用房的面积和位置进行核实确认。
第二十六条规划、建设、市政、园林、环保、消防、质监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建设单位项目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凡擅自修改项目规划,项目附属设施配套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技术标准、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项目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规划、建设、市政、园林、环保、消防、质监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督促建设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在满足《房屋接管验收标准》(ZBP30001-90)等有关规定的移交条件后,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10〕165号)等有关规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检工作。
第二十八条对物业承接查验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和设计中没有但需要整改的问题,应由双方如实记录在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中。影响房屋结构和使用安全、设备实施运行和使用安全及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必须约定时间由建设单位负责进行处理,直至合格后才能办理移交。对于不影响房屋结构和使用安全、设备运行和使用安全及应有功能的质量问题,应约定期限处理,同时可进行实物清单移交。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按照房屋接管验收标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等有关规定处理承接查验的遗留问题。
对资料验收中发现的资料不全、不真实、不合格等问题,建设单位应当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按标准要求移交相关资料,原则上不超过30日。对物业硬件设施承接查验中发现的不合格等问题,应将问题逐项记录在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中,建设单位应当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予以解决,原则上不超过30日。
单项工程存在遗留问题经整改后达到交付标准的,其质保期从完成交接之日起计算。
对于业主接房期间发现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有关规定督促建设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物业承接查验可以邀请业主代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机构协助进行,物业承接查验的过程和结果可以公证。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项目交接后30日内,按规定持相关文件报项目所在地区县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业主办理接房手续时应将承接查验备案情况公示并书面告知业主,未公示和书面告知业主的,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予以通报。
第三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承接未取得竣工备案手续的物业,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区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督促限期整改或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并将其行为纳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三十二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建立物业质量保修金制度(简称保修金)。保修金是指建设单位按规定设立专户,作为保修期内履行保修义务保证的资金。
我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建设单位应将按国家《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物业质量保修金,到物业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商业银行设立专户,其交存、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条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且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未达到该区域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物业服务企业或开发建设单位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应于拟解除合同日3个月前书面告知对方,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参照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要求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原则上选聘不低于原企业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按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开发建设单位应于新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后10日内将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的情况书面函告物业买受人,并抄报物业项目所在区主管部门、街道和社区。
第三十四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者业主共同决定不再接受事实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15日内与业主委员会完成交接;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居(村)委员会暂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完成交接。
物业项目交接前应当签订交接协议,交接协议一般包括:物业项目名称、交接主体、权利和责任分界点、交接内容、交接查验办法和标准、相关债权债务的处理、争议解决方式等。
全体业主承接前应当对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可以委托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查验,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进行查验。
交接各方应当对消防、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现状给予确认。因维护保养不当原因导致消防、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无法正常使用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修复责任或者承担相应费用。
物业项目承接方有权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维保单位,原维保单位不得通过在电梯等特种设备上故意设置运行时间、运行次数限制等方式,影响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
第三十五条合同未解除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做好服务,积极协助业主大会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至合同解除之日。
(一)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为由拒绝办理交接。原物业服务企业可委托新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业主欠交的物业服务费,也可以自行收取,但不得影响业主的正常生活、工作秩序。新物业服务企业应为原物业服务企业收取欠缴物业服务费提供帮助。
(二)业主委员会对原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业主公共收益账目有异议的,可根据业主大会决定聘请专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审计费用可从属业主共有经营性收益中支出,业主委员会应向业主公布审计结果及审计费用。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作好审计工作。
(三)新旧物业服务企业应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办理交接工作,交接过程中出现的不同意见,可由当地街道和社区会同区物业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协调无效的,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三十六条鼓励物业服务合同双方约定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是指由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的,用以兑现其依法依约退出住宅项目并移交物业管理相关资料及设施设备承诺的保证金。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的约定、管理及使用可参照以下原则:
(一)充分协商。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大会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协议选聘文件中明确缴存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的要求,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进行协商约定缴存标准、管理、利息、使用和退还办法。
(二)缴存标准。按照适度合理、总量控制原则,单个项目一般可按3万元至3个月应收物业服务费总额的70%计算。
(三)集中管理。履约保证金存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区县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专户,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监督管理。
(四)专款专用。履约保证金主要用于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前违约退出或者终止物业服务的,或因破产等原因事实上或法律上不能履行物业服务义务的,承担其物业项目环境卫生、垃圾清运、电梯运行等维持业主基本生活服务事项所产生的费用。
第三十七条因住宅物业项目交接问题影响正常物业管理秩序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指导监管业主大会明确小区物业管理方式;业主大会难以召开或成功召开前小区物业管理已不能正常开展的,区县房管部门应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过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等方式组织应急物业服务。应急物业服务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由物业管理协会鼓励、引导品牌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应急管理及志愿物业服务。本着实事求是、合理激励的原则,各区县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应急管理及志愿物业服务的,在行业评优评先等方面要给予倾斜和帮助。
(二)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提供应急物业服务。应急物业服务内容一般仅限于环境卫生、垃圾清运、电梯运行等维持业主基本生活服务事项,也可按照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执行。
(三)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督指导业主对该物业项目实施自行管理。
应急物业服务实施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物业管理联席会议明确应急物业服务方式,并将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费用等相关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应急物业服务产生的费用由所在项目全体业主承担,业主委员会或村(居)居委会应当协助收取。其中,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了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的,应急物业服务提供方组织接管物业服务项目,可以申请使用该项目的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承担。使用履约保证金过程中,应当保存相关合同、票据等能够证明履约保证金使用的原始凭证。
第三十八条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人数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物业管理区域可以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下由业主自行管理。实行自行管理的应当将执行机构、管理方案、收费标准、服务标准和管理期限等内容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
业主采用民事雇佣聘请自然人进行服务的,应当为其支付依法属于业主责任的意外伤害等保障费用。电梯、消防、技防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其他特定要求的设施设备管理,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维护和养护。
业主自行管理中需要开具发票的,业主委员会可以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居(村)委会的证明材料,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凭临时税务登记证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申请领用发票并自行开具。
业主大会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管理费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等进行财务管理和财务审计。管理账目每半年向业主公布一次。
第五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自持物业未按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纳入企业诚信档案。未交存维修资金的物业部分,限制交易和抵押。
第四十条区县主管部门可对辖区老旧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补建或续筹给予一定奖励支持,以充分调动产权人的积极性,确保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时补建或续筹到位。有条件的可一次性交存建立,条件不成熟的可分步实施逐步建立或者帮扶建立。
第四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补建或续筹维修资金由下列渠道筹集:业主缴纳的专项维修资金;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有设施经营所得的收益扣除管理费支出、税金后全部纳入,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从其决定;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回收的残值;业主共同决定,以及其他应当计入的资金。
第四十二条维修资金账户余额低于30%,维修资金管理单位应当通知业主及时续缴,续交额度应补齐账户余额至100%。维修资金账户余额低于30%,业主办理抵押或产权过户时,应当补齐账户余额至100%。
第四十三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指导业主大会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委托表决、集合表决、默认表决和异议表决方式,以提高业主大会表决效率,区县主管部门帮助指导。
(一)委托表决。业主将一定时期内维修资金使用事项的表决权,以书面形式委托给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形式;
(二)集合表决。业主大会对特定范围内的维修资金的使用事项,采取一次性集合表决通过后,授权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分批多次使用;
(三)默认表决。业主大会约定将未参与投票的业主视为同意维修资金使用事项,相应投票权数计入已投的赞成票。
(四)异议表决。在维修资金使用事项中,持反对意见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下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下的,视为表决通过。
在紧急使用维修资金的情形下,使用资金数额较大或业主反响强烈的小区,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对上述表决没有约定的,应由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采用上述表决方式,征求业主意见。
第四十四条区县主管部门代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期间,应当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方式建立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评审机构库,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评审机构。评审费用从维修资金增值收益中列支。
第四十五条按照普通程序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代管资金的,同一类别的维修工程项目,电梯维修工程预算在2万元(含2万元,下同)以上、其他维修工程预算在3万元(含3万元,下同)以上的,委托评审机构对维修工程预算进行评审。
经业主大会决定不聘请工程造价咨询评审机构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按照紧急程序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代管资金的,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紧急情况,启动物业专项维修代管资金紧急程序予以抢修的工程项目,电梯抢修工程在2万元以上、其他抢修工程在3万元以上的,由区县(自治县)房地产主管部门预拨资金或施工单位垫付后,在工程竣工后,委托评审机构对抢修工程决算进行评审。
维修项目涉及居民住宅电梯、消防设施的,质量监督部门或公安消防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及时派员到现场对相关设施、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隐患进行核实。
第四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评审机构出具的工程造价审核报告中确定的工程造价作为该维修项目工程款的最高限价。结算时,审核报告确定的工程造价若低于合同造价,以审核造价作为结算价;若高于合同造价,以合同造价作为结算价。
按照普通程序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纳入评审的,评审机构出具的《维修工程预算评审报告》,是代管机构受理物业专项维修代管资金使用申请的要件之一。按照紧急程序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纳入评审的,评审机构出具的《抢(维)修工程决算评审报告》,是代管机构是否划拔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工程尾款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八条工程质保期限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约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同时发生的多个同类型共有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工程项目,且由同一施工单位施工的,实施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只能签定一个施工合同确认施工内容。
第四十九条业主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期间,关于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和审计机构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管理事宜,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六章物业管理联席会议
第五十条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召集,议定的政府内部工作事项,与会政府部门、机构应当予以执行。
第五十一条经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议定具有法律依据的且由与会政府部门、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但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暂停执行相关具体行政行为的除外;拒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政府部门、机构应当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召集单位应当整理并保管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记录。
第五十二条通过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调解物业纠纷并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调解员签名,并加盖相关印章。同时告知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不予确认决定的,当事人可在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组织下另行协商达成新的调解协议,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市级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细则实施后1年内,会同市物业管理协会依法制定物业服务行业信用记录和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及示范文本,依规定程序批准后公布。
第五十四条本细则所称区县政府,含新区管委会机构;本细则所称街道办事处,含新区管委会设置的办事处。
第五十五条本细则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过道搭棚申请书 篇7
德兴市城乡规划局的各位领导:
您们好!
本人吴春生于20xx年,在银城大茅山大道(吊钟路口)建了一层房屋,由于家庭条件不是很富裕,没有资金再建筑第二层。 为了有个居住的地方,房子也一直很简陋,每逢雨季的时候,也是我们一家最大的一块心病,房子墙面几乎被雨淋潮,从而也导致家里照明电路时常短路,衣服、棉被等也会受潮,严重影响着我家的`正常居住生活。
被-逼无奈,为了墙面不受淋潮,照明线路不再短路,于是20xx年,在不受其它环境影响的情况 下在自家房子(墙上)的南面搭起了钢架棚起到了很好的防风、防雨作用。
今年这个月本人接到城乡规划局的关于拆除我家钢架棚的催告书,本人态度认真,也非常支持贵单位的工作,同时也会积极配合工作,愿意自行拆除钢架棚。
拆除钢架棚之后,我们一家将又会面临遇风遇雨的季节,墙面受到淋潮,家里也会积水,照明电路也会短路的情况,然而我们的生活跟着受到影响,请允许我房再加一层好盖瓦,避免风雨来袭,淋湿墙面,期盼各个主管部门的领导引起重视,给予审批为盼!谢谢!
申请人:xxxx
手机:1xxxxxx
20xx年6月22日
过道搭棚申请书 篇8
xx市电力公司市北供电公司:
我公司是xx市新闻出版局下属的印刷公司,主要负责各大出版社教科类图书的'印刷,其中包括有xx外语教育出版社,xx教育出版社,xx科技教育出版社等8家出版社。
20xx年7月1日至8月31日正好是教科书印刷高峰期,若为了缓解供电压力而停止生产,我们将不能按时完成我们的教材印刷任务,同时学生也会因没有课本(许多课本发往外地)而不能进行日常教学。
为了能够让莘莘学子们在9月份开学按时领取到课本,特此申请在夏季用电高峰期间用电。请贵公司早日批复为盼!
申请人:xxx
申请日期:20xx年xx月xx日
过道搭棚申请书 篇9
时间:
20xx年8月3日(星期三)15:00
会议地点:
总监办会议室
出席人员: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相关人员(详见附录1《工地会议签到表》)
会议主持:
李xx
会议主题:
A2、A3第四次工地例会
会议议程:
一、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做工程进度与计划材料汇报
二、监理单位评述工程施工情况
三、建设单位对施工方问题的处理
四、会议总结
会议纪要:
一、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做工程进度与计划材料汇报
A2标段项目经理曾金泉主要汇报了A2标段的工程概况、主要工程量、当月完成的进度以及下个月的计划。其中进度包含了完成的工程量以及其占总工程的比例。(详见附录2《A2标段汇报材料》)
A3标段项目经理黄志良主要汇报了该标段的工程概况、工程进度分析、下月计划以及目前施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详见附录3《A3标段回报材料》)
二、监理单位评述工程施工情况
A2现场监理:
1.对于高边坡的工程必须进行安全防护。
2.填方中有土石混填的路段压实度抽检频率不够,后期需要加强。
3.对抽检试验需迅速完成资料并及时上报。
A3现场监理:
1.K10+333涵洞墙身存在空洞,要求施工方采取补救措施。
2.抽检资料不够完善,要求后期做好相应的工作。
实验室主任:
1.各标段汇报的材料缺少试验抽检频率数据。
2.完成的实验数据没有及时上报。
3.A3标段K13+060.61涵洞混凝土基础检测不合格,需要重做。
4.加强工地实验室与监理中心实验室的联系,并及时汇报每次试验资料。
测量工程师:凡是与测量有关的事项都需及时上报,我办将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旁站或复测。
总监:
1.A2标段土石方工程完成较早,在A2与A3的.交接处路基填筑已基本完成。在接下来的路床施工中必须严把质量关,加大压实度抽检频率,对不合格的地方必须依据相应规范要求进行处理。
2.两个标段构造物的建设存在太大缺陷,例如A2标段盖板涵沉降缝错位、堵塞,A3标段盖板涵面筋缺失等等问题。各标段现场技术负责人必须加强现场指导,做好放样工作。同时与监理方加强联系,及时就地解决相应的问题。
3.安全工作要重视,要落到实处。对现场用水、用电、以及安全警示标志等出现问题必须立马进行处理以免影响后期的施工更或者造成安全问题。
4.资料要完善,对于现场试验资料或变更资料必须及时上报并做好存档工作。
三、建设单位对施工方问题的处理
问题1对于沿线线杆未移迁问题指挥部已作出指示,相关部门已经开始进行现场调查勘测很快就会有迁移方案。
问题2K7+561.43圆管涵问题需要进行现场勘测寻找合适的放管位置,同时要与村名进行协商。
问题3K7+480——K7+518即项目部前的房子未拆迁问题需要及时进行多方协商尽早得出拆迁方案。
问题4对于K7+024涵洞的补救方案在进一步核实中。
问题5关于要求禁止在旧路改造路段上运行运花岗岩的重型车辆需上报指挥部,由指挥部作出具体的安排。
问题6沿线截水沟由于前期设计不合理,目前暂缓施工。经现场勘测对确实需要设置截水沟路段根据勘测数据进行截水沟的设计与施工。71Bf.COM
问题7杨梅坪路段上砖窑、水井拆迁问题与相关部门上报的情况不符,需进一步落实。
问题8由于杨梅坪便道路线的选择是依施工方意见进行的,因此现在的问题业主只能共同参与协商对策及早解决问题。
四、会议总结
龚科长:
1.各标段联系几个月都未能按计划完成,因此各标段在安排后期的计划时必须加强可行性分析做到完成进度与计划同步。
2.各标段针对计量上报资料重视不够,依据要求不管计量结果是否符合批复条件都必须在每月工地例会时上报该月计量及累计计量。
3.在前期的施工现场经常出现现场人员没戴安全情况,后期必须强制落实不戴安全帽不许进入施工现场。
4.A3K3+600路段施工时没有技术人员在场进行监督指导容易出现质量问题。因此要求在后期的施工中不管是哪个标段哪个路段的施工都必须有技术人员在场。
5.坑坪路段上沿途缺少安全告示牌和现场指挥人员极易造成交通事故,各施工单位必须进行现场调查对于存在隐患的位置必须设置醒目的行车指导标志或安排现场引导人员。
6.各标段汇报材料的数据缺乏说服力,并且存在相应的漏洞。对于较大的.工程量必须标注相应的`桩号。
7.工地负责人要经常下工地把我第一手资料,只有如此才能起到工程施工指导工作。
8.工程交底不到位、质量控制不到位导致施工中频频出现错误,像A2标段的涵洞问题、挖断地下电缆等情况。
9.变更资料不完善上报不及时。
10.在施工中要加强检测准度加强监理力度。
吴总:工程施工中主要是把好质量、进度、安全三个大关。
在质量大关中管理第一,要加强技术引导。目前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清表、填方挖台阶不够重视,寿宁处于复杂的地形上,坡面较陡水流急促,若是路基处理不善极易造成道路滑坡。
2.对于填方地段压实度检测做的不够。没有合格的压实度容易造成地基不均匀沉降,导致路面破坏。因此在后期的施工中必须有针对性的加大投入和加强管理,对于不合格按相应规定进行处理。
开工至今两个标段进场时间长,但是完成工程量少。在进度迟缓问题上要找出本质原因,抓住问题焦点抓紧处理。对于影响进度的客观因素(如雨季、拆迁)大家共同协商一起努力争取尽快解决。为满足施工要求各标段必须按合同要求保证人员、机械保额保量进场。业主即将依据相关考核规定对各标段的合同完成情况,对不满足合同要求的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安全问题不容忽视,不能存在任何侥幸心理。为保证施工安全各单位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不戴安全帽不许进入施工现场。
2.各施工路段必须做好安全警示标志,对于行车路段更要加设加大标志根据需要可安排人员进行现场引导。
3.对于老路被开挖同时又用于行车地段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尽快修通新路,适当拓宽老路防止落车危险。各施工方领导及相应负责人必须提高安全意思确保安全施工。
过道搭棚申请书 篇10
经过考试的一番折腾后,我盼望已久的暑假终于来了,我可好好的放松一下了,耶!我决定这次暑假要过得跟以前不一样,那就是我的暑假我作主!我要过一个既快乐又有意义的暑假。
可是,回想起以前的假期都是爸爸妈妈给我安排好的,以前的我就像一只渴望自由,却又被关在笼子里的小鸟。所以这次暑假我决定跟爸爸妈妈商量,让我自己安排自己的暑假生活,经过我们的的商量,爸爸妈妈也同意了,并且也认为我长大了,应该放手了,同意了让我在这次暑假自己作回主,但必须是劳逸结合,玩的时候千万不能忘记学习,否则立刻取消这次自己作主的权力,我高兴地做暑假计划,我决定七月份上午去上作文课,下午在家写作业,每天下午六点后完全属于我的自由时间。八月份呢,我上午去上下英语课,下午在家写写作业,每天下午六点后也是完全属于我的自由时间。放假的感觉真好,自由自在,又可以学习,又可以放松的玩一下,真好!
为了更增添暑假生活的乐趣,我每天早上七点起床后下楼跳绳,偶尔会去场电影,或者去游泳,去公园走走散散步,去麦鲁小城玩,还去学习了滑冰,常常也到外面吃上丰富,好吃的美食,这个暑假过得真的爽!
你看我这个暑假过得够自由吧,完完全全由我自己安排的,够有意义吧。玩了这么多也学了那么多,一举两得,绝无虚度。总体来说,这次放假感觉真爽!因为,我的暑假我作主。
过道搭棚申请书 篇11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市政公用、公安、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条例》第五条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履行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职责。
第三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员中业主代表人数,不得少于筹备组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筹备组成员不得作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
不履行业主义务、欠缴物业服务费的业主,不得作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
第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或者表决事项,应当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将征求意见材料送达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凡须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当由业主本人签名。
第五条
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应当在3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召集会议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业主委员会其他委员召集会议。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临时会议职责或者不组织业主对某一管理事项进行表决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会议或者表决;逾期未召开会议或者未表决的,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下,组织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表决。
第七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或者承担原审批职能的部门,申请等级核定或者换发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聘用的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必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接受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职业资格证书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簿册。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必须在一个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物业管理专业人员调整时,应当及时在簿册上予以标注。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是指企业经理、部门经理、项目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不包括工程技术人员和财务人员。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物业管理专业人员达不到物业服务企业相应的资质等级规定的人数;
(二)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三)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五)提供虚假的资质申报资料。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套用和侵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二)收取物业服务费用,不向业主出具发票;
(三)滥收、多收物业服务费用;
(四)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或者从其他物业服务企业承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全部物业管理业务;
(五)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用途;
(六)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用途;
(七)擅自占用、挖掘、破坏、拆除、移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在履行合同期间,从物业服务费用中列支增加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办公设备等);
(八)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或者允许他人经营;
(九)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者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提前终止物业服务合同时,不撤出服务项目或者不移交物业服务用房等共用设施设备及有关资料;
(十)未按照规定程序,提前撤出物业服务项目,或者撤出时,未向业主返还服务期限以外的物业服务费用;
(十一)以部分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为由,减少服务人员、服务项目,降低物业服务标准或者停止物业服务;
(十二)实施物业综合服务的,未按照规定时限清除物业管理区域内残冰积雪;
(十三)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第十五条
市物业管理协会可以制定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定期进行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并将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业主大会会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决议;
(二)《物业服务合同》;
(三)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
(四)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五)缴交物业服务保证金证明。
房改售房单位、物业产权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外埠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市城区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应当持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到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接受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每年6月、12月向业主公布一次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并在履行《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义务的同时,将组织架构、服务项目和标准、收费标准、报修服务电话等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或者办公地点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种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共用设施、设备,并与建设项目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验收、监督检查、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向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用房时,必须提供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结果。
第二十一条
依据《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实施综合服务、封闭管理项目的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应当以该项目封闭围栏或者周边楼体外立面为界线。
第二十二条
危旧房改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安置建筑面积1%但最低不得少于50平方米的标准提供经营用房。
经营用房产权属于政府所有,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管,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所得收益用于弥补物业服务费用不足部分。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提供经营用房。未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应当补足经营用房面积,或者交纳与应当补足经营用房面积等值的房款(该房款以物业交付验收之日的房屋市场销售价格计算)。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具备下列条件时,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进行物业查验接收:
(一)建设工程已竣工,且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二)规划配套的各类设施设备已全部落实,验收合格,能正常使用,经有关单位确认,并办理移交手续;
(三)新建工程按照规划要求分期建设的,在建部分与交付使用部分已采取安全隔离措施;
(四)建筑渣土、垃圾、施工机具和各类临时建筑清理完毕;
(五)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符合有关规定,并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六)有符合规定的物业服务用房、经营用房;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制定物业查验接收规范,指导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查验接收工作。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成立验收小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物业查验:
(一)查验房屋及设施设备,做好查验记录;
(二)建设单位应当对查验中发现的问题书面向物业服务企业承诺修复的时间、责任部门和修复达到的标准;
(三)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资料,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查验接收协议》。《物业查验接收协议》包括下列内容:
1.项目名称、查验接收的内容;
2.房屋和配套设施设备验收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解决方法;
3.参与验收的人员、验收时间;
4.其他有关事项的约定及移交的资料明细。
第二十五条
依据《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项目查验接收后,应当向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物业项目查接验收资料查验备案。
对未办理查接验收资料查验备案的物业项目,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为业主办理入住手续。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前,应当依据《吉林省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除全额代交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外,还应当缴存以下三种专项维修资金:
(一)有电梯的房屋,每平方米30元的电梯专项维修资金;
(二)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提供的经营用房的专项维修资金;
(三)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用房的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不承担前款规定的三种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按照规定代收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税收事宜,按照国税发69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物业保修期内,建设单位拒不履行保修责任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可以书面向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限期履行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逾期不履行保修责任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责任情况,书面报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10%的比例扣减建设单位的物业维修保证金,并将扣减的物业维修保证金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第二十九条
物业项目保修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资料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物业维修保证金(本息)返还手续。
(一)物业项目竣工验收证明;
(二)物业维修保证金交存证明;
(三)扣减维修保证金情况等其他资料。
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将物业维修保证金(本息)返还建设单位。
第三十条
房改售房单位或者承担其权利义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履行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护责任。
第三十一条
实行综合服务的物业项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物业服务成本构成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专项列支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年度支出额度不得低于年度物业服务费用的20%。
第三十二条
物业项目交付使用资料查验备案后,建设单位向业主发出入住通知之日,即视为物业交付物业买受人。
业主接到入住通知后,应当办理入住手续。物业服务费用从办理入住手续之日当月起算;业主在通知时限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物业服务费用从通知截止之日当月起算。
物业服务费用应当按照业主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收取。
第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至物业交付物业买受人前,物业服务企业早期施工介入、物业承接查验、编印业主入住资料、物业服务用房装修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四条
依据《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物业服务费用结清后,办理物业所有权转移手续,具体办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依据《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环卫部门不得向物业服务企业收取业主产生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用。
第三十六条
业主产生的建筑垃圾等非生活垃圾,可以自行清运或者书面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
业主自行清运的,应当服从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书面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的,清运费用由双方按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第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为业主提供服务所使用的水、电、气、热费用价格,按照《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一)、第十四条(九)、(十)、(十一)、(十二)、(十三)、第十六条之规定,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0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注销资质或者建议有权机关依法注销资质、降低物业服务资质等级,并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细则第十三条(二)、(五)、第十四条(一)、(四)、(五)、(七)、(八)之规定,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未经备案擅自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物业管理面积每1平方米处以1元的标准进行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向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收支情况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 10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危旧房改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建设单位,未按照标准提供经营用房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未办理查接验收资料查验备案的物业项目,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办理入住手续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办理入住户数每户 1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向业主收取电梯、经营用房、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用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已收金额10%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房改售房单位或者承担其权利义务的单位,不履行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护责任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过道搭棚申请书 篇12
________市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的.原告________________侵权一案,你院正在审理中,因被告________对鉴定结论有异议,依法对原告的伤残要求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依据是:
1、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
在此,被告____________请求法院委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医鉴定所对张建民伤残进行重新鉴定,望准许。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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